
【經(jīng)典案例】
2014年3月6日,30多歲的夏某應聘到上海市一家模具公司做勤雜工,月薪3000元。公司曾多次向夏某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因各種理由夏某都沒有簽。2014年12月20日,公司與夏某解除了勞動關系。解除次日,夏某以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上海市勞動部門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應簽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爭議焦點&判決結(jié)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員工自己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兩倍工資?
夏某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模具公司沒有履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公司認為,夏某熟知法律,故意拒簽勞動合同,然后利用雙倍工資規(guī)定侵害公司的利益。模具公司同時提交了他們與其他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證人、證言,想以此證明公司曾多次向夏某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
仲裁委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公司應該向夏某支付2014年4月6日(工作日一個月后)起至2014年12月20日,8個多月的二倍工資差額共計2.4萬余元。模具公司不服,到法院上述,經(jīng)過一審、二審,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該公司應承擔該案中未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即支付夏某雙倍工資的差額。
【律師說法】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一方往往處于強勢地位,為了逃避勞動法下的義務,用人單位可能不會愿意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特別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但是,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畢竟是一種雙方行為,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奔?,如果因勞動者的原因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差額。
在本案中,模具公司雖多次向夏某提出簽訂勞動合同,但卻沒有書面通知。而且,法院認為,公司提交的證人、證言以及與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在本案中均屬于間接證據(jù),證人與公司有厲害關系,證言的主觀性會影響證據(jù)的效力。因此,這些證據(jù)不足以證實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夏某故意拒簽所致。因此公司最終敗訴。
本案的指導意義在于,勞動合同是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爭議、糾紛的重要證據(jù)。作為勞動者,有權要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作為用人單位,如果遇到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應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guī)定,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勞動者發(fā)送書面簽訂合同的通知,若勞動者不予理會的,就應當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不僅無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還不用支付經(jīng)濟補償。
(稿件來源:勞動法律網(wǎng),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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