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畢業(yè)后,吳某進入一家科技公司,也很快結了婚。蜜月期間,吳某意外懷孕,經醫(yī)院診斷為宮外孕,不得已在懷孕兩個月時進行了人工流產手術。術后,醫(yī)生囑咐吳某全休半個月。吳某認為人工流產手術對自己的身體傷害很大,且法律有產假的規(guī)定,就向公司申請兩個月的產假。而公司認為吳某屬于自行終止妊娠,不應享受產假待遇,所以依照醫(yī)囑,只同意按照病假工資標準支付吳某這個半個月的工資。由于科技公司未給吳某繳納生育保險,雙方協商未果,吳某遂提起了勞動仲裁。
【爭議焦點&裁決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女員工流產有產假嗎?
吳某認為,自己人流手術后需要休息,按法律規(guī)定應享受兩個月的產假。
公司認為,吳某屬于自行終止妊娠,不應享受產假待遇,所以依照醫(yī)囑,只同意按照病假工資標準支付吳某這個半個月的工資。不予批準產假要求。
本案中,吳某的要求確實不符合《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勞動仲裁機構駁回了吳某兩個月產假的訴求。同時,公司僅支付吳某半個月的病假工資的行為,也是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的,公司應當支付吳某半個月的產假工資。
【律師說法】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七條中,對于女職工流產的休假期間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對于孕期流產的女職工,也享有相應的產假期間,在該期間內,工資應當照常發(fā)放。因此,此案中的吳某和科技公司對上述女職工保護規(guī)定都有誤讀。吳某并不能主張兩個月的產假待遇,而科技公司則應當按照醫(yī)囑給予吳某半個月的產假。由于科技公司未給吳某繳納生育保險,因此應當由該公司足額支付吳某這半個月的產假工資。而科技公司僅支付吳某半個月的病假工資的行為,也是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的。司法實踐中,女職工混淆流產后的產假期間和正常生育的產假期間的情況時有發(fā)生;而用人單位認為只有正常生育才能享受產假待遇的誤區(qū)也經常出現。在此提醒廣大女職工,要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規(guī)定,依法維權,同時也不要過度維權。
(稿件來源:法務之家網,文章內容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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