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14年初小王通過人才市場應聘入某電子公司工作,由于小王表現(xiàn)出色,第二個月該公司就同小王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辦理了繳納社保手續(xù)。一年后,小王開始不滿意目前的工資待遇,而且認為公司加班工資也存在少發(fā)現(xiàn)象,于是背著公司在外尋找新的工作。后來一次偶然的機會,小王從公司人事部門的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被單位不慎遺失,恰巧想要跳槽的小王萌生了以公司未同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申請離職并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加班費的想法。當小王向公司提出這個要求時,公司直接拒絕了他的請求。小王隨即于當天向公司申請離職并解除勞動關系。事后,小王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經(jīng)濟補償金及加班工資。經(jīng)勞動仲裁部門仲裁結(jié)果為:公司支付小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周六加班工資。公司對于該非終局裁決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不支付被告二倍工資差額及周六加班工資。審理中原告公司提交了職工錄用備案花名冊、勞動合同備案信息、考勤記錄、照片光盤、仲裁裁決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
【爭議焦點&裁判結(jié)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若公司將雙方合同遺失,且不能證明其事實勞動關系,小王是否可以因此申請離職并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最終法院綜合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及原、被告的陳述,支持了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訴求,支持被告小王主張的加班工資。關于小王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加班費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主張,因為原告公司不存在因未支付加班費而被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處理的情形,故法院不支持小王的請求。
【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了13種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從該條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勞動者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方面是享有充分的自主權的,比如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本案中的小王如果認定公司將雙方合同遺失、不能證明兩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的話,小王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無權要求公司支付兩倍工資差額。
《勞動合同法》對支付兩倍工資的情形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秳趧雍贤ā返诎耸l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支付兩倍工資的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期間內(nèi)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本案中,原告公司不是沒有與被告小王簽訂勞動合同,只是遺失了勞動合同,這可以由公司在勞動局備案的合同、為小王繳納的社會保險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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